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在性質上屬于用益物權的范圍,是農村最常見的權益糾紛之一。那么什么是地役權?下面一起來了解下吧。
什么是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在他人的不動產之上按照合同約定,設立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用益物權。通俗點來說,就是是指一塊土地(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依法通過約定使用他人土地(供役地)的權利。
比如你自己有塊地,因為某些原因(比如位置、形狀等)用起來不是很方便或者效益不高。但你發現自己附近有別人的另外一塊地,如果能用上這塊地,自己的地用起來就會方便很多或者效益會提高。于是你就可以和另外一塊的主人簽一個合同,協商好使用及補償等細節。而這個權利,就是地役權。
地役權與相鄰權有什么區別?
1、概念不同
相鄰權簡單來說,就是當兩個不動產(如土地或房屋)相鄰時,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權利,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某種便利或接受一定限制;而地役權簡單來說,就是一種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來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2、產生原因不同
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是基于不動產權利而發生的法定權利,無需登記即可生效;而地役權主要通過法律行為取得,通常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
3、適用范圍不同
相鄰權適用于相鄰的不動產,包括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而地役權只發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主要適用于土地相鄰關系。
4、調節范圍不同
相鄰權是法律對相鄰關系進行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其對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展程度較少;而地役權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展程度較大。
5、權利存續結和有償與否不同
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存續期間是法定的,通常是無償的;而地役權其存續期間可由當事人約定,有償與否也取決于地役權的設定方式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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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地役權作為一種特定的權利形態,在法律體系中占據著不可或缺的地位。它是物權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和獨特的法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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