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濃縮果蔬汁(漿)加工行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引導生產企業合理布局,節約和有效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濃縮果蔬汁(漿)加工與原料生產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清潔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制定本準入條件。
本準入條件中濃縮果蔬汁(漿)包括如下類別水果、蔬菜的濃縮汁(漿):
大宗加工水果類:包括蘋果、柑橘、梨等。
其他加工水果類:包括菠蘿、荔枝、芒果等熱帶水果;草莓、藍莓、樹莓、黑加侖等小漿果;其他未列及的水果類。
大宗加工蔬菜類:包括番茄、胡蘿卜、紅薯等。
其他加工蔬菜類:包括芹菜、黃瓜、姜等。
濃縮果蔬汁(漿)是指采用物理方法從果蔬汁(漿)中除去一定比例的水分,加水復原后具有果蔬汁應有特征的制品。果蔬原漿為果蔬經壓榨或破碎后,不去除水分、不經過酶處理的含果肉的汁液。
一、企業布局、設立條件及規模
(一)企業布局
1.新建、改擴建加工企業(項目)選址
新建、改擴建濃縮果蔬汁(漿)加工企業(項目)選址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鼓勵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合理整合生產資源。
2.新建加工企業(項目)的分布密度
新建濃縮果蔬汁(漿)加工企業(項目)的產能,應與周邊已有同類濃縮果蔬汁(漿)加工企業(項目)之間的距離相適應。
原料處理能力≤40噸/小時的新建加工企業(項目),與相鄰同類企業(項目)距離應在50公里以上;
原料處理能力>40噸/小時,且≤60噸/小時的新建加工企業(項目),與相鄰同類企業(項目)距離應在80公里以上;
原料處理能力>60噸/小時的新建加工企業(項目),與相鄰同類企業(項目)距離應在100公里以上。
(二)新建、改擴建加工企業(項目)生產規模
1.濃縮蘋果汁
禁止新建、擴建加工企業(項目)。允許現有企業采取措施改造升級。
2.大宗加工水果濃縮汁(包括濃縮梨汁、濃縮橙汁等,但不包括濃縮蘋果汁)及大宗加工蔬菜濃縮汁(包括濃縮番茄汁、濃縮胡蘿卜汁、濃縮紅薯汁等)
生產線原料處理能力應≥10噸/小時(或濃縮總蒸發量≥8噸/小時)。
3.濃縮果蔬漿、果蔬原漿及其他加工果蔬濃縮汁
生產線原料處理能力應≥4噸/小時(或濃縮總蒸發量≥3噸/小時)。
(三)果蔬原料供應及品種要求
在上述限定范圍內,企業原料總資源量應為設計原料處理能力的4倍以上,并由當地農業部門出具證明。
鼓勵企業依靠科技進步和產業創新,加快品種結構調整。鼓勵提高加工濃縮蘋果濁汁(加工過程未經酶處理)、濃縮橙汁和菠蘿汁、荔枝汁、芒果汁等濃縮熱帶水果汁(漿)以及小品種濃縮果蔬汁(漿)的比例。
二、工藝與裝備
(一)工藝和質量控制要求
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飲料通則》(GB 10789)、《食品工業用濃縮果蔬汁(漿)衛生標準》(GB 17325)、《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飲料制造取水定額》(QB/T 2931)、《飲料制造綜合能耗限額》(QB/T 4069)、各種濃縮果蔬汁(漿)的產品標準等有關規定,所采用的工藝技術先進、合理,確保產品達到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要求。
(二)裝備和技術要求
濃縮果蔬汁(漿)加工企業應擁有與生產濃縮果蔬汁(漿)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裝備和技術要滿足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應逐步淘汰自動化程度低、出汁率低、耗能高的濃縮汁生產裝置。鼓勵采用先進工藝和設備,提高果汁出汁率,降低能耗。
1.檢測設施和設備
企業的設施和儀器設備應滿足檢測需求,檢驗技術、檢驗手段應先進、準確、可靠。
2.生產用水和冷凝水回收利用裝置
加工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鼓勵將果蔬汁蒸發冷凝水用作原料果蔬的最后一段清洗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3.貯藏設備
企業應建設或擁有濃縮果蔬汁(漿)貯藏庫,貯藏能力≥全年濃縮果蔬汁(漿)總產量的50%。
4.廢水和副產物處理設備
原料處理能力>10噸/小時的企業(項目),必須有廢水廢液處理系統,并應配備果蔬渣綜合利用設備。
三、產品質量安全
(一)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建立并完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配備專職質檢人員,建立健全質量檢驗管理制度。鼓勵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GB/T 22000)和《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CMS)建立及實施通用要求》(QB/T 4111),提高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企業應明確影響產品質量和安全的關鍵過程并進行有效控制。要制定生產工藝操作技術規范,配備具有相應能力或資質的作業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加強對過程的監控,確保關鍵過程穩定可靠。
(三)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組織生產,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鼓勵企業、地方制定更為嚴格的企業和地方標準,并做好達標備案工作。
(四)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標準。食品標簽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的要求。
(五)企業應建立和實施追溯系統,包括原輔料的驗收使用、半成品和成品入(出)庫批次、標志的管理等內容,實現從原輔料驗收到產品銷售的全過程標識和記錄,使其具有可追溯性。生產企業應建立記錄控制程序,包括法律法規、產品預期用途和顧客要求的記錄,各項記錄至少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