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人類生存、生產、生存的物質基礎,是人類最主要的自然資源之一。搞好土壤環境,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保證人民“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基礎條件,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內容,是關系人民健康與民生的大計。目前,我國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土壤問題依然突出,污染地塊的再開發和利用環境風險依然存在,土壤污染防治任務十分艱巨。因此,應加強對土壤污染源的綜合控制效果,積極開展重點地區土壤污染的成因調查,找出問題和治理瓶頸所在,實施“精準治理”,促進土壤環境質量“永續利用”。
當前土壤污染治理面臨困難。近幾年,我國有關土壤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土壤污染風險控制標準不斷完善,各地對土壤污染修復的投入全面增加,我國農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穩定,但作為歷史遺留的頑疾,污染地塊分布廣,類型多,治理土壤污染的形勢仍然嚴峻。首先,土壤污染與大氣和水污染有明顯不同。首先,積累與持久。污染物質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積累,而且不易遷移,產生不可逆的持續效應。第二,非均質性。超標率可能與總的表面積超標有很大的差別。第三,隱性。土質污染直觀性差,表現滯后,依靠儀器檢測,造成土壤調查的不確定性。同時,在籌資、技術研發、經濟適用技術及治理與再開發利用上需多部門聯動等方面都面臨許多困難。首先,我國土壤污染責任主體不明確,治理資金主要依賴財政投入,難以滿足治理與風險控制的要求,尤其是對土地開發價值低的農田,礦山修復中社會資本參與動力不足,產業化治理不成熟。第二,經濟適用技術的缺乏;它的特點是各種修復技術都有缺點,物理修復費用高,化學修復容易產生二次污染,生物修復周期長,目前各地的主要技術主要是農藝技術,且穩定性需要長期跟蹤,經濟適用的技術研發和推廣不足。第三,治理和再開發利用涉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衛生、保健等多個部門,但是,目前的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機制還有待完善。與此同時,專職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急需補充。
尋找一條提高土壤環境質量的“精益治理”之路。十三五以來,我國農業綠色發展已由探索階段進入了全面啟動和鋪開的發展階段,農業發展觀念和發展方式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和升級。"十四五"期間,要以提高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積極破除資金、技術、多主體治理障礙,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堅戰。
一是要加強籌資保障,拓寬籌資渠道。一是要盡快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建立地方性防治基金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完善資金設立方案和具體管理方法。可以借鑒一些先進的做法,如超級基金運作模式,采用發行地方公債、環保稅、土地出讓金等,向責任方追索、此外,還通過低息貸款融資、土地增值激勵、財政獎勵和稅收優惠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的投入,運用金融資金的杠桿和導向性。第二,根據類別、用途,開發和推廣一批商業化修復模式,鼓勵土地使用權人、企業、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修復土地,例如對于商業居住價值較高的地塊,采用“土地整治+流轉”模式,在農業土地上采取“公司+農戶”的方式,可以給予企業比較長期的土地經營權,針對礦山復綠問題,結合生態地質旅游、碳匯儲備等項目,設計出基于恢復礦山預期收益的綠色信貸產品。第三,謹慎地采用PPP(公共和私人投資)、RT(墊資修復)、ROT(修復-發展-移交)、ROO(開發-擁有)、TRT(受讓—修復)、以及TRT(修復—修復)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進入。
二是加快研究開發與產業化的適用性技術。首先,要整合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環境保護企業的資源,繼續實施土壤污染防治重大科技專項,重點支持農田土壤污染的防治與修復技術、污染場地安全修復技術研究。第二,以國家大科學項目為依托,構建土壤治理合作平臺,以重點地區土壤修復難題為目標,面向世界范圍公開招標進行土壤修復技術的公開招標。第三,采用“獎代補”等形式,推廣適用于我國國情的土壤環境保護、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用設備。第四,根據土壤質量、污染風險控制標準,進一步制定土壤修復限值標準,倒逼治理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第五,培育一批具有核心技術的龍頭企業和骨干中小企業,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產業鏈,促進上下游企業進行技術研發,緊密合作,在環境風險評估、工程建設和服務等領域,支持技術領先、效益顯著的行業聯盟和集群開展整套技術輸出;建立一批國家治理技術集成產業化示范基地,形成一批可以復制和推廣的科技、商業、結合制度創新的土壤修復模式。
三是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和監管能力建設。一要加強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成果的運用,深入分析污染耕地的成因,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立國土、城鄉建設等部門土壤環境數據交流與開發利用信息化管理平臺,促進開發利用前期信息共享,促進目錄的發布和管理,加強風險控制和修復。第二,加強對耕地“保護-修復-控制”的分類管理和城市供地管理,嚴格污染地塊的分用途治理,完善風險準入條件。第三,加強對工業企業搬遷騰退土地的環境管理,健全污染地塊的再開發利用機制。在明確污染治理主體責任的基礎上,各地政府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項規劃或實施方案,嚴格評估考核、追責問責,對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實行定期檢查、信息公布,督促企業履行環保義務。第四,在提高土壤環境監測能力方面,重點加強農用地、建設土地兩類土壤污染風險控制標準的使用及風險評估等技術培訓,提高基層土壤環境管理者的業務水平,確保標準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