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機關單位銷毀涉密載體應該做什么
審批、登記、清點、簽收;
在外銷毀的,兩人監銷;
通過物理或化學方法銷毀,以確保載體無法恢復。
用碎紙機銷毀少量紙質載體產生的碎屑,應統一交國家有關部門銷毀。
有回收價值的碎屑、廢液等應回收。
2. 對涉密載體的維護和銷毀有什么要求?
(1)涉密載體的維護和銷毀應由本機關和本單位的專門技術人員負責;需要外部單位回復人員維修答案的,由本機關和本單位相關人員現場監督;需要送外維修的,送保密行政部門審批的定點單位。
(2)銷毀涉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手續,經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送專門的涉密載體銷毀機構銷毀,禁止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機關、單位自行銷毀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秘密信息無法恢復。
3. 維修涉密存儲載體應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維修涉密存儲載體應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在保密工作部門批準定點單位專項維護工作
2.經保密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維修工作
3.取下機密計算機硬盤后再進行維修
4.在涉密單位派人監督的情況下,維修
5.涉密載體的維護、更換和報廢,實行審核許可制,必須經本單位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許可,并提交具有保密維護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和更換。未經批準,嚴禁將涉密載體送非指定單位維修更換。
6.在維護和維護涉密載體時,必須確保存儲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并采取轉存、刪除、異地轉移存儲媒體等安全措施。
4. 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應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家秘密載體管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國家秘密載體的生產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生產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
(三)國家秘密載體的傳遞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四)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度、保密期限和知識范圍。復制件應加蓋復制機關和單位的戳,并視為原件管理。
(五)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保密要求。
(六)國家秘密載體的維護由本機關和本單位的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確需外部單位人員維修的,由本機關和本單位人員現場監督;確需在本機關和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七)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
5. 傳輸涉密載體有哪些保密要求?
機密載體是紙介質、磁介質、光盤、半導體介質等各種物質,通過復指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視頻和音頻記錄國家秘密信息。傳輸過程中有以下保密要求:
機密級和秘密級的秘密載體可以通過機要文件交換站或派專人傳輸,不得委托無關人員代為傳輸。
通過機要交通或通訊部門傳遞到市外的涉密載體,不得通過普通郵政郵寄。
直接傳輸涉密載體時,應由專人負責,傳輸途中不能辦理私事或進入無關場所。
涉密載體的傳輸應由收件機關、單位的機要室或收發室簽收,無關人員不得隨意代收。
6. 維修銷毀涉密載體有哪些保密要求?
1.決定銷毀的涉密載體應當清點登記,經機關和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答復銷毀。
2.銷毀機構銷毀的涉密載體應密封,并由專人押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成立的銷毀機構或指定承銷單位銷毀。
3.機關、單位銷毀少量涉密載體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4.嚴禁將待銷毀的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或轉讓給他人。
7. 使用和保存涉密載體有哪些保密要求?
涉密載體的使用和保存有以下保密要求:(1)使用涉密載體時,應根據密級、制發機關和回收單位的要求確定知道答案的人員范圍;辦理登記簽收手續時,應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閱讀使用。(2)查閱、收聽、觀看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記錄、錄音、錄像。(3)編制涉密文件和資料,必須經制發機關和單位批準,密級、保密期限和知識范圍不得變更。編制后形成的涉密載體應當按照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的標志和管理。(4)摘錄和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原秘密級別、保密期限和知識范圍進行管理。(5)攜帶涉密載體外出或參加涉外活動,必須經本機關和本單位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并采取保密措施,確保涉密載體始終處于有效監控之下。(6)保密載體保存時,應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門; )
8. 機關和單位應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什么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條,機關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取得并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讓或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8)機關單位維修涉密載體應擴大閱讀
國家秘密載體的其他規定如下:
1.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和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流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2.報紙、書籍、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刷和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和電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絡等公共信息網絡等媒體的信息編輯和發布,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3.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和服務提供商應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調查泄密案件;發現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部門報告;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部門的要求刪除。
4.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服務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9. 保密法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將國家秘密載體的特殊場所確定為保密關鍵部位
根據《保密法》,政府機關和單位應當將國家秘密載體集中生產、儲存和保管的專用場所確定為版本保密關鍵部位的權利,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和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和設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條 機關和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或者更多機密和秘密的國家秘密機構確定為保密關鍵部門,將國家秘密載體生產、儲存和保管的專用場所確定為保密關鍵部位,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和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和設備。
(9)機關單位維修涉密載體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四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有關機關和單位檢查機關和單位遵守保密制度。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和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對有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和場所,責令停止使用;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和單位處分,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和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0. 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該如何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國家秘密載體的生產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生產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
(三)國家秘密載體的傳遞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四)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度、保密期限和知識范圍。復制件應加蓋復制機關和單位的戳,并視為原件管理。
(五)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保密要求。
(六)國家秘密載體的維護由本機關和本單位的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確需外部單位人員維修的,由本機關和本單位人員現場監督;確需在本機關和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七)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
(10)機關單位維修涉密載體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銷毀國家秘密信息無法恢復。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并送保密行政部門設立的銷毀機構或者保密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
機關、單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銷毀少量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