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開發商非法代收契稅,維修基金會受到什么處罰?
開發商非法代收契稅和維修資金是違法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其相關責任,并要求賠償。
契稅,維修基金在辦理產權證時交給稅務機關。一般來說,開發商證件齊全后,業主可以在一個月內準備契稅和維修基金完成產權證。目前開發商要求繳納契稅、維修基金等。作為入住條件是違法的,上交后承諾兩年內辦理產權證,明顯有非法占用業主資金的嫌疑。具體情況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以加強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商品房和售后公有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個住宅業主或者單個住宅業主以及與其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業主或住宅業主及相關非住宅業主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塘、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無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與單棟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小區或住宅小區外的非住宅小區。
前款所列物業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繳納的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繳納的一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并及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根據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繳納一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房屋改造成本價的2%。
(二)銷售單位根據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當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為單位設立賬戶,并根據房屋門戶設立賬戶;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建筑為單位設立賬戶,按房屋門戶設置賬戶。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
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當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行政區域內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應當按照銷售單位和建筑物設立賬戶;其中,業主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房屋門號設立賬戶。
第十二條商品房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一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出公有住房的業主在辦理住房入住手續前,應當將第一期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移交出售單位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第一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銷售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管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轉讓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物業管理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以物業管理區為單位設賬,按房屋門號設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出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項賬戶管理銀行將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內存入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入業主大會開立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相關賬戶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讓后的賬戶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當地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款30%的,應當及時續繳。
業主大會成立的,續約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未成立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更新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公開、透明、受益人與負擔人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房或商品房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各自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按所交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由相關業主按各自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后公共住房、商品房或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和改造費用,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給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共住房應分攤的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按所交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擔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讓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有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相關材料,向當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支出;其中,使用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向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支出。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批后,應當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轉讓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移給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使用方案應包括擬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支出范圍、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置方法。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相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使用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
(五)業主委員會根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使用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和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轉讓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給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維修、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按照下列規定列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前款發生后,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出;其中,已售出公有住房的,也應當從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出。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道設施設備的維護費用,由有關單位依法承擔;
(三)當事人應當承擔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買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使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占建筑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和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禁止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或使用購買的國債進行質押、抵押等擔保。
第二十七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增值收益;
(三)使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收入除外,業主大會另有決定;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存放和余額,并出具有效證明,房屋分戶賬戶余額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
受讓人應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協議、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戶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房屋損失的,按照下列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戶余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給銷售單位;銷售單位不存在的,按照銷售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每年至少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一次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向業主和公共住房銷售單位公布以下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總額;
(二)列支項目、費用及分攤情況;
(三)業主和公有住房銷售單位分戶賬戶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算金額;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一條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和業主委員會發送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和公有住房銷售單位對其分戶賬戶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入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買、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擔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分擔維護、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挪用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處罰外,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依法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依法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大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產或者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商品房和公有房屋,應當補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實施,建設部、財政部于1998年12月16日發布的《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⑵ 開發商代破產,代收契稅和維修基金未上交,房產證怎么辦?
如果不收房,可以晚交,沒有滯納金。只有開發商需要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開發商會代替業主辦理房產證。看你和開發商
⑶ 買房交給銀行契稅和維修基金收據丟失怎么辦?
房產契稅票丟失后,可以到當地自稅部門補辦。首先,到當地稅務機關填寫掛失聲明審批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持審批表到報社發表聲明作廢,然后用報紙及相關購房材料(身份證、戶口本、購房合同、購房票據)補辦,然后將材料帶到原繳納契稅的單位,申請復印契稅發票存根,再加蓋本單位財務公章,即可作為契稅票據使用。補辦契稅發票一般需要90天。如果認證期超過90天,就沒有辦法解決了。
⑷ 房產證維修基金發票丟了怎么辦?
一般情況下,提交的公共維修基金會在房管部門有存根。可以去當時提交的房管部門查詢房屋維修基金的存根,然后補發·票。
⑸ 購房契稅,維修基金發票丟失怎么補辦
契稅抄發票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根據現行補辦契稅發票的要求:
1.納稅人應持身份證(原件)向原契證窗口申請后,領取掛失契稅完稅證明通知書;
然后在當地報紙上發表遺失聲明。
3.遺失聲明見報兩個月后,憑身份證(原件)和遺失聲明(原件)補辦契稅完稅證明。
維修資金丟失專用收據補辦程序:
1.到維修基金窗口,補辦人攜帶身份證、備案合同、購房發票進行檔案核實。如果確認已經交付,窗口工作人員將出具無效登記聲明的手續。
2.向當地報紙登報,聲明收據丟失無效。
3.拿出丟失票據聲明無效的報紙,然后回到維修資金窗口,附上出具的報紙登記手續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窗口工作人員通過審核后,應保留報紙、報紙登記手續和身份證復印件。然后窗口工作人員去局財務部辦理。
4.補辦時間為20個工作日,本人將攜帶身份證領取補辦收據。
⑹ 沒有房屋維修基金收據怎么辦?
當時賣房的房屋開發商可能有存根聯,可以查詢。如果是銀行支付的,版本和銀行流水可以確認。另外,可能還有房屋買賣合同。
可參考《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記錄。
證據必須核實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⑺ 開發商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專用賬戶不明原因消失
維修抄基金有問題可向住建局反映。
1.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開發商和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繳納物業維修資金。在物業管理初期,開發商應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將物業維修資金存入金融機構,并設立專門賬戶,任何人不得使用。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后,開發商應將物業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專門用于物業維修,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共維修基金是指建設部《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房[1998]213號)規定的住宅建筑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⑻ 開發商收契稅和維修基金不辦理房產證怎么辦?
北京的商品房開發商這種做法相當普遍。保留所有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買房的時候,大部分開發商都要求他收這兩筆錢。目的不好說,也可能是熱心腸。請開放商辦理房產證是可以的,但是一旦你交錢讓他辦理,主動權就不在自己手里了,等一兩年就正常了。為了盡快把房產證落袋為安,你要不斷的思考,期待,催促,思考,除了等待,等待,等待。
不怕麻煩可以自己跑。把錢交給開發商再回來。只是不知道要不要回來。
辦理步驟:1、到房屋管轄區建委取表,辦理房屋測繪(帶購房合同,繳納測繪費100元)。
2.回家在表格上填寫自己能填寫的項目,找開放商填寫蓋章。
3、拿到自己的房屋審核表和公共維修基金第三聯。
4.帶上各種購房合同、文件、發票,到轄區建委繳納各種契稅,繳納綜合地價,然后拿著所有文件和證明到窗口辦理房產證。材料提交后,會給出收據,告知10個工作日后帶著單子領取房產證。(交費可以刷銀聯卡,因為人多需要等一個下午左右。
5、10個工作日后領取房產證。
⑼ 開發商收到房屋維修基金沒有收據怎么辦?
維修基金由開發商收取,最終存入以社區為賬戶名的監管賬戶。可以要求開發商開收據,也可以去房管局開發票。
⑽ 開發商給我開的維修基金收據丟了,可以補辦嗎?
補辦丟失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程序:
1.到維修基金窗口,補辦人應攜帶身份證、備案合同回復、購房發票答案進行檔案核實。如果確認已經交付,窗口工作人員將出具無效登記聲明手續。
2.向當地報紙登報,聲明收據丟失無效。
3.拿出丟失票據聲明無效的報紙,然后回到維修資金窗口,附上出具登記手續的復印件和復印件
4.補辦時間為20個工作日,本人將攜帶身份證領取補辦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