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物業維修基金如何收費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住房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1.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和銷售單位應簽訂相關房屋維修基金交付協議,購房者應按購房款2-按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2.所有業主共同擁有售房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3.第一階段專項維修資金現行標準為:90元/平方米高層(含多層帶電梯),5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
⑵ 如何收取物業本體維修基金
1、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共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
住房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中的余額資金也轉移給房屋的新產權所有人。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頒布的《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公共維修基金由全體業主繳納,由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公共維修基金將轉讓給行業委員會,行使管理權。
2.行業維修基金一般通過建立雙向集資渠道收取。現在各地規定不一樣,但一般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a、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者雙向籌集,售房單位按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購房者按購房款2%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的比例。
b、商品房維修基金由建設單位和購房者雙向籌集,建設單位按房屋綜合成本提取一定比例(多層住宅提取2%,高層住宅3%)維修基金(納入住房成本);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2%一3%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的比例(我市規定建筑面積多層為18元/平方米,高層40元/支付平方米)。
3.業主不繳納或者續集應當分攤的物業維修基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公約的規定采取相應的催繳措施。業主仍未繳納或者續集應當分攤的物業維修基金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每日加收應繳納的費用2‰的滯納金。
⑶ 物業維修基金怎么收
契稅:
第一套普通住宅房產,小于90平方米,按房產總價的1%收取,大于90平方米,小于144平方米,.5%收,超過144平方米的,按3%收。
非第一套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房產、非住宅房產均按3%收取。
地方政府可以調整,部分地區會調整2%和4%的稅率。
維修基金:
各地標準不同。一般按房產總價的2%收取。
⑷ 物業維修基金收取標準
根據《復合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制度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商品房銷售時,買賣雙方應當簽訂相關維修基金支付協議。
購房者應按購房款的2%至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所有業主共同收取的維修基金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
多層建筑和別墅一般按購房款的2%收取;高層建筑和多層帶電梯的建筑一般按購房款的3%收取。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和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籌集公共維修基金。
(4)德州物業維修基金如何收擴讀:
如今,世界各國的物權法都有關于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強制性規定,在建立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系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為了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的管理,維護房屋所有人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證房屋的正常維護和使用,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關于〈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通知》等相關規定,各城市建立了各自住房維修基金繳存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⑸ 房屋維修基金如何收費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根據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繳納的第一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繳納的一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并及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根據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繳納一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房屋改造成本價的2%。
(二)銷售單位根據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德州物業維修基金如何收擴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按下列規定分擔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和改造費用:
(一)商品房或商品房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各自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按所交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由相關業主按各自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后公共住房、商品房或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和改造費用,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給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共住房應分攤的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按所交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對未售出的商品房、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擔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⑹ 如何計算物業維修基金
物業維修基金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籌集的用于新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房)和公共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維修的專項資金。
(一)關于維修基金的繳納。
1.維修基金支付人。《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棟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顯然,交付主體是業主,這是由專項維修資金的性質決定的。《條例》明確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業主在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同時,還擁有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應當承擔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和改造責任。這部分資金支出應由買受人承擔,不應由已售房屋的開發商承擔。
2.維修基金的支付時間。從道理上講,專項維修資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根據物業管理費用每月收取專項賬戶存儲,或者在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時隨時向業主收取。這些做法分別在不同國家實施。但考慮到我國法制不完善,業主責任意識不到位,部分地方物業管理收費拖欠嚴重,我國專項維修資金的制度設計應主要在購房時一次性支付,待物業使用一定年限,維修資金不足時,向業主續籌。
3.維修資金支付數額。收取維修資金時,主要考慮一般情況下,物業使用一定年限內所需的資金量,可購房款2考慮~3%,或者物業單體建筑安全成本的一定比例。相比之下,按照建筑安全成本的一定比例是科學的,但鑒于建筑安全成本基數遠小于購房成本,如果以建筑安全成本為基數,應適當提高支付比例。此外,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運營的收入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以減輕未來籌集資金的壓力。
(二)維修基金管理現狀。收取維修基金時,開發公司在辦理入住手續時,通常會強制收取房屋維修基金,辦理產權和支付維修基金的捆綁方式,往往會造成房屋維修基金的流失或挪用,使業主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這么大的資金放在開發商手里,安全是可以想象的。開發商可以利用職權輕松侵占房屋維修基金。在管理維修基金時,雖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業主大會行使監督權,但沒有明確規定如何監督。從客觀條件來看,一些業主委員會成員利用法律漏洞,挪用甚至貪污巨額房屋維修基金。更有甚者,一些開發商經常成立項目開發公司,一旦項目開發銷售完畢,項目公司就不存在了,業主支付的維修基金就無法追回。個別管理公司將維修基金視為現有;部分管理公司濫用維修基金,將屬于管理費用的設備設施的日常運營維護費用于維修基金;或者盲目開發銷售,增加業主支付的維修基金負擔。
有些地方規定,維修基金的使用必須經業主大會批準。但由于業主大會難以召開或業主大會不批準,維修房屋或設備問題無法解決,影響了業主的生活和物業安全使用。
也有地方規定,當物業公共場所或公共設備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時,可以使用維修基金的增值部分。由于銀行利息低,維修基金增值太少。一方面,大量維修基金閑置浪費,另一方面,業主不愿意支付維修基金。自維修基金上繳以來,單個業主失去了維修基金的處分權,于是一些業主抱著大家掃門前雪,不管別人有多霜的心態,不太在意維修小區共同部位的共同設施,不愿意參與。這導致部分業主不交物業維修基金,維修基金使用方案失敗,很多小區維修基金自交多年閑置。
(3)亂用維修基金。在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中,開發商往往不分日常維護和維護,將物業管理企業管理費用承擔的費用轉移到維修基金費用上;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不區分保修期和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責任,全部由業主用維修基金承擔。此外,一些開發商在物業管理初期不支付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的物業管理。
⑺ 知道德州市營業房物業專項維修基金怎么交多少錢
物業基金3%,契稅1%到3%不等
最好去房管局問一下!
⑻ 德州的維修基金和契稅是多少?
規定維修基金為購房總價的2%,
契稅,買家首套買入90平米以下1%,90平米以上1%.5%,
二套房90平米以下契稅1.5%,90平方米以上2%,
三套及三套以上契稅均為3%
⑼ 物業維修基金,一般物業公司是怎么經營的
(1)關于維修基金的繳納。
1.維修基金支付人。《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棟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
2.維修基金的支付時間。從道理上講,專項維修資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根據物業管理費用每月收取專項賬戶存儲,或者在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時隨時向業主收取。這些做法分別在不同國家實施。但考慮到我國法制不完善,業主責任意識不到位,部分地方物業管理收費拖欠嚴重,我國專項維修資金的制度設計應主要在購房時一次性支付,待物業使用一定年限,維修資金不足時,向業主續籌。
3.維修資金支付數額。收取維修資金時,主要考慮一般情況下,物業使用一定年限內所需的資金量,可購房款2考慮~3%,或物業單體建安造價的一定比例。
(二)維修基金管理現狀。收取維修基金時,開發公司在辦理入住手續時,通常會強制收取房屋維修基金,辦理產權和支付維修基金的捆綁方式,往往會造成房屋維修基金的流失或挪用,使業主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這么大的資金放在開發商手里,安全是可以想象的。開發商可以利用職權輕松侵占房屋維修基金。在管理維修基金時,雖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業主大會行使監督權,但對如何監督沒有明確的說法。客觀條件下,部分業主委員會成員利用法律漏洞,挪用甚至貪污巨額房屋維修基金。更有甚者,一些開發商經常成立項目開發公司。項目開發銷售一旦完成,項目公司就不存在了,業主支付的維修基金也無法追回。個別管理公司將維修基金視為現有;部分管理公司濫用維修基金。
(三)亂用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