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
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用于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型維修改造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柱、梁、地板、屋頂等。;公共部分是指室外墻壁、大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業主在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擁有和使用的水管設備、配電電纜設備、電梯、公共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等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由房管局管理,申請過程復雜。
啟用房屋維修金
2007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于承重墻、屋頂、樓梯間、電梯等。但《辦法》規定,要支付維修資金,必須遵循雙2/3特別多數的原則,即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必須經房地產行政部門或相應行政部門備案審批后方可成行。業主先后到相關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審計局、專戶銀行等部門辦理房屋安全專業鑒定申請、維修方案預決算審計、聘請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施工、申請專戶銀行撥款等九大事項。
2.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原則是什么?
單獨設立賬戶,經業主(權益人)同意后方可使用,主要用于房屋的大、中修、更換或建設。
3.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保障住宅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護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商品房和售后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門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享部分,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銷售合同,由單個住宅業主或單個住宅業主及其結構連接的非住宅業主共同部分,一般包括:住宅基礎、承重墻、柱、梁、地板、屋頂、室外墻、大廳、樓梯、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相關非住宅業主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共享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塘、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共用設施設備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谩I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國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業主所有,與其他物業無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區外與單棟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共住房的,銷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所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放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并及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根據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首期金額為當地成本價的2%。
(二)銷售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銷售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銷售款的30%,從銷售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存入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時,應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并根據房屋門號設立分戶賬戶;物業管理區域未劃定的,以建筑為單位設立賬戶,按房屋門號設立分戶賬戶。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出售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
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賣房單位設立賬戶,按建筑設立分賬;其中,業主存放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門號設立分戶賬戶。
第十二條商品房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出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住房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出售單位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應當自收到銷售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銷售單位,應當出具財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督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存放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大會應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為單位設立賬戶,并按照房屋戶的門號設立分戶賬戶。
(2)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當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出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存放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轉入業主大會開立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相關賬戶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讓后的賬戶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由當地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存款金額30%的,應當及時續期。
業主大會成立的,續期計劃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未成立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續期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門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遵循方便、公開、透明、受益人與負擔人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以上答案于2015年發布-08-13.現行相關購房政策以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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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公開、透明、受益人與負擔人一致的原則。法律意義
我沒有嚴格的解釋,但我可以向你解釋。例如,社區有10個建筑,其中第五個建筑的電梯需要大修。然后,這筆錢可以用于專項資金,但最好使用第五個建筑的所有業主的專項資金。因為受益人是第五個建筑的所有者,費用是負擔人。當然,有些維然,有些維清楚。例如,花園的維修只能由所有業主共同支付。
5.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原則是什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原則包括專戶存儲‘??顚S谩瘶I主決策和政府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旨在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護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和相關法律法規。
經建設部2007年10月30日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與財政部聯合簽署發布,共6章44條,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和業主委員會發送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更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項賬戶管理銀行進行審查。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和公共住房銷售單位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入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6.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流程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完善現有住宅質量保證體系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近年來國內工程保險領域的創新質量保險,是國家利用保險機制補充和完善現有住宅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嘗試和探索,可以有效防范和解決各種住宅質量潛在缺陷的風險。到目前為止
,IDI保險已在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等十多個重點省市開展試點工作。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是指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因潛在質量缺陷風險造成的建筑物損壞、維護、重建和重置費用而發生的保險。保險由開發商投保,保險公司將在賠償責任范圍內履行保險標的物的物質損失賠償義務。
作為一種全新的工程質量保險,IDI保險在保險期限、保障范圍和風險管理服務方面具有保險特點,使其在實際住宅質量缺陷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保障范圍和保險期限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宅主體工程維修期為50年,屋面防水、保溫、保冷工程為5年;電氣排水管道和設備裝修工程為2年。根據上海市建筑科學院相關檢測數據的統計分析,國內學者得出結論,住宅缺陷維修費用的時間分布主要集中在完工后10年內,10年內相關質量缺陷數量基本呈逐年下降趨勢。
IDI保溫防水工程保險期為5年,裝修工程保險期為2年,基礎和主體機構工程保險期為10年。保障范圍和保險期可以有效滿足業主對住房質量缺陷的保障需求。
此外,通過保險索賠機制,業主發現質量問題后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由保險公司核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可以直接賠償,縮短維護過程;避免資金申請過程多、速度慢,避免責任推諉,減少糾紛。也有利于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建立新的合作關系。
二、質量風險管理
從質量風險管理服務的角度來看,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事后補救處理原則相比,IDI保險更注重防患于未然,即引進專業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參與工程質量風險管理。通過覆蓋建設項目整個生命周期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IDI保險能有效防范和應對各種質量風險,加強現有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有效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保護業主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針對國內住房領域存在的各種質量缺陷,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無法及時有效地解決業主面臨的實際住房質量問題。IDI保險的出現為現有住宅質量保證體系提供了新的解決方案和優化機會。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揭新民提出對于新建住宅項目,逐步實施保險IDI保險。對于已交付使用并繳納維修資金的住宅工程,維修資金轉為IDI保費。IDI進一步擴大了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市場應用,其保險保障作用將更加明顯。IDI保險技術和管理服務也將更加完善,從而不斷優化和完善現有住宅質量保證體系。
7. 房屋維修基金的具體使用程序是什么?
1.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情況
房屋維修基金用于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型維修改造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件是指室外墻壁、大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業主在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設備、電梯、公共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等在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和使用的復雜。
2.房屋維修金的使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于承重墻、屋頂、樓梯間、電梯等。如需支付維修資金,應遵循"雙2/3特別多數原則",也就是說,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必須經房地產行政部門或者相應行政部門備案審批后方可成行。業主先后到相關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審計局、專戶銀行等部門辦理房屋安全專業鑒定申請、維修方案預決算審計、專戶銀行撥款申請等九大事項。
(7)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遵循哪些原則?
1、應用范圍
建設部管理辦法規定,維修資金閑置時,除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并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挪用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
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房屋維修基金繳費比例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根據所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首期金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銷售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銷售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銷售款的30%,從銷售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8.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門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遵循方便、公開、透明、受益人與負擔人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房或者商品房、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改造費用,由有關業主按照各自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2)售后公共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有關業主和公共住房銷售單位按照存款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由業主承擔的,由有關業主按照各自的建筑面積分攤。
(3)售后公共住房與商品房或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改造費用,按建筑面積比例分配給相關財產。其中,售后公共住房應分攤的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共住房銷售單位按照存款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非住宅或者公共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共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房或者公共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有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有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關業主持有相關材料,向當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使用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5)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批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轉讓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入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成本預算、支出范圍、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等需要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置方式;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5)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使用計劃審批,并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使用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批;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計劃的,責令改正;
(6)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轉讓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入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維修、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按照下列規定列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前款發生后,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維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出;其中,涉及出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出。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由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道設施設備的維護費用由有關單位依法承擔;
(三)當事人應當承擔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所需的維修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使用業主存放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占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使用從公有住房銷售資金中提取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按照銷售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禁止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質押、抵押購買的國債。
第二十七條下列資金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增值收益;
(三)使用住宅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經營的,除業主大會另有決定外,業主決定;
(四)報廢后回收的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殘值。
9.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原則是什么?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證住宅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護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
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商品房和售后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門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享部分,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銷售合同,由單個住宅業主或單個住宅業主及其結構連接的非住宅業主共同部分,一般包括:住宅基礎、承重墻、柱、梁、地板、屋頂、室外墻、大廳、樓梯、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相關非住宅業主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共享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塘、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共用設施設備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國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業主所有,與其他物業無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區外與單棟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共住房的,銷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所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放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并及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根據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首期金額為當地成本價的2%。
(二)銷售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銷售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銷售款的30%,從銷售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存入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時,應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并根據房屋門號設立分戶賬戶;物業管理區域未劃定的,以建筑為單位設立賬戶,按房屋門號設立分戶賬戶。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出售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
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賣房單位設立賬戶,按建筑設立分賬;其中,業主存放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門號設立分戶賬戶。
第十二條商品房
10. 使用專項維修基金應具備哪些條件?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應專門用于維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受益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和業主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簽字同意。
使用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公開、透明、受益人與負擔人一致的原則。
第十九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改造費用,由有關業主按照各自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有關業主約定的,從其約定。
維修資金個人賬戶不足的,由業主承擔。
第二十條對未售出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售出物業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一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聘請物業服務人員的社區居委會)根據維修、更新、改造項目向管理機構申請使用。
(二)管理機構外勘查驗,確認維修項目,界定受益范圍。
(3)在物業區公布維修方案:包括擬維修、更新改造項目、維修單位選擇、成本預算、支出范圍等,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4)受益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占業主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申請并確定維修方案。
(5)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聘請物業服務人員的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維修方案;維修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審核費用納入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6)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維修計劃的組織實施人應當公布維修、更新、改造項目的決算、業主意見表和分配明細,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7)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維修合同和工程進度進行支付。管理機構審核公示情況后,按照維修合同約定保留保修金,將維修費用余額轉移至維修單位,并從相應業主個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向管理機構提交的備案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報告。
(三)受益業主簽名表。
(四)維修工程預(決)算書、維修工程審價報告、維修合同、維修單位營業執照位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項目負責人職業資格證書。
(五)公布維修方案、維修決算、分攤明細等相關資料。
(六)工程維修驗收證書及維修發票。
(七)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