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租房期間屬于房東維修的
根據《中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出租屋的維修,雙方在租賃合同中也需要明確約定。
一般租賃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房東承擔,可以要求房東維修,也可以協商先由承租人支付,然后根據維修賬單向房東支付。但是,如果承租人使用造成損壞,承租人也有義務賠償維修。
⑵ 租賃期間,哪些維修應由房東承擔,哪些應由租戶承擔
這不容易具體判斷。如果你是房東的人為損害,你必須和房東討論。估計你可能會賠償。如果不是人為的,一些好房東不會讓你賠償。
⑶ 租賃期間,哪些維修應由房東承擔,哪些應由房東承擔
及時檢查和維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律義務。除非雙方同意承租人在合同中承擔版本維修義務,否則出租人有義務檢查和維修房屋,以確保房屋符合合同規定的用途。對于承租人增加的附屬設備,雙方也可以同意誰負責維修。出租人未及時修復房屋,未履行檢查和維修義務,導致房屋倒塌或其他破壞性事故,給承租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⑷ 出租房屋居民有什么義務維修?
房屋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有義務維護租賃房屋的安全,并有義務修復房屋中使用的物品因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房東負責的物品。
【法律依據】
《第七百一十二條民法典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三條
當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租金應相應減少或延長。
租賃物因承租人過錯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⑸ 房屋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是什么?
出租人
維修義務為:
承租人
在
租賃物
需要維修時,出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維修租賃
如果物品影響承租人的使用,租金應相應減少或延長。
⑹ 租賃房屋的維修責任是什么?
出租人有維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第二版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權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出租人維修義務的履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當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租金相應減少或者延長。
需要注意的是,當房屋明顯不可能修復時,承租人可以通過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等方式進行權利救濟。
三、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是建立在承租人無過錯的前提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也就是說,承租人故意損壞租賃物或者對租賃物有過錯,不僅無權要求出租人修復,還可以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⑺ 我是房客,出租屋里的東西壞了,誰負責
自然老化的應該由房東出錢,人為破壞的租客出錢。
【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法律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 以及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或者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擴展: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姓名)及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
(三、租金、押金金額、支付方式;
(4)租賃用途及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支付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
(九)爭議解決辦法及違約責任;
(十)其他協議。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用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