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計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各地維修資金存款標準不同。比如Xi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款標準如下:多層住宅(7層以下,不配電梯):60元/平方米;多層住宅(配電梯):90元/平方米;小高層住宅(7層以上,含7層):145元/平方米。
B. 房屋維修基金國家標準如何收取?
按當地單位建設成本5-8%約120元(其中開發商承擔60元)%購房者承擔40%),這是國家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各級地方都有相應的文件,內容相似。三四線城市房價特別低的,也可以參照公改房維修基金的收繳比例,即房屋合同價的1-2%繳納。
C. 房屋維修基金按什么標準收取?
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準: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的規定:
1.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放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并及時調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根據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第一金額為當地房屋改造成本價的2%。
(二、銷售單位按多層住宅不低于銷售款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3)如何收取和擴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閱讀:
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條件:
維修基金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住宅共用設施的維修和更新。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件是指室外墻壁、大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業主在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設備、電梯、公共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等在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和使用的復雜。
D. 如何收取和歸屬住宅維修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財政部令第165號)的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棟住宅建筑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門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費合理。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財政部令第165號),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違反規定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E. 如何收取房屋維修基金?
房地產諾維修基金標準:購房者按購房款2%-5.2%將維修資金支付給銷售單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全體業主繳納,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的具體標準由當地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住宅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和經營性住宅,轉讓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權。
F. 如何計算房屋維修基金? 交多少 怎么交
房屋維修基金的計算方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建設部、財政部165號令:
1.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2.出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按照所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第一階段數額為當地住房改造成本價的2%。銷售單位按多層住宅不低于銷售款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維修基金支付方式:
根據《西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政府)126號令: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可由業主或業主委托開發建設單位交付。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遵循依法存放、專戶存放、業主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督的原則。業主存放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
(6)如何收取和擴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閱讀?
2018年2月1日實施的《成都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和《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及《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成都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成都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及《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及《成都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03號令及實施細則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初始所有權登記前,應當按照(有25部電梯).2元/平方米,無電梯21.6元/平方米)的標準繳存;業主在辦理所有權分戶登記前,應按(有電梯,18元/平方米,無電梯14元.標準繳存4元/平方米。
195號令和實施細則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應當按照(電梯38)規定.5元/平方米,無電梯33元/平方米)標準存款;
業主在開發建設單位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應當按照(有27部電梯)辦理.5元/平方米,無電梯22元/平方米)的標準存款。
2018年2月1日前,開發建設單位未申請初始所有權登記,未按103號令和實施細則向專戶銀行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于2018年2月1日后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網絡-房屋維修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住房維修基金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西寧政府官方網站-人民日報房屋維修基金咨詢
G.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如何支付
住宅維修資金是房屋的養老金。如果您的房子在保修期后需要維修,您可能需要使用維修資金,這些問題涉及許多居民,因此需要建立維修資金。
至于合不合算,這個不能說,因為你必須交,否則你不能拿到生產證
H. 誰應該收取住房維修資金?
房屋維修基金由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收取,委托銀行開立專項房屋維修基金賬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時,應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并根據房屋門號設立分戶賬戶;物業管理區域未劃定的,以建筑為單位設立賬戶,按房屋門號設立分戶賬戶。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出售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
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銷售單位設立賬戶,按照建筑設立分賬;其中,業主存放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戶賬戶。
第十二條商品房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出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住房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出售單位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應當自收到銷售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I. 房屋維修基金如何收費?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根據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放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并及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根據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第一金額為當地房屋改造成本價的2%。
(二、銷售單位按多層住宅不低于銷售款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9)如何收取和擴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按照下列規定分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1)商品房或商品房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共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有關業主和公共住房銷售單位按照存款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由有關業主按照各自的建筑面積分攤。
(3)售后公共住房與商品房或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建筑面積比例進行
分配給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共住房應分攤的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共住房銷售單位按照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非住宅或者公共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共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房或者公共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更新、改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