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業維修基金的收費標準是什么?
物業維修基金收費標準:公共住房維修基金由銷售單位和購房者雙向籌集,售房單位按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多層住宅原則上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購房者按購房款2%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的比例。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棟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門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了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辦法。
B. 房屋維修基金一平方多少錢?
征收公共維修基金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總價2%二是按每平方米多少錢征收,后者要看是什么樣的建筑,具體在幾十元到幾百元之間,要看各地的政策。大部分是開發商收的。
C. 維修基金一平方多少錢?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住房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1.商品房銷售時,買賣單位應當簽訂房屋維修基金交付協議,買受人應當按照購房款2-3%將房屋維修基金支付給賣方。
2.售房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由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3、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現行標準為:90元/平方米高層(含電梯多層)、5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
D. 建筑維修基金一平多少錢?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回報時,買受人應當與賣方簽訂相關維修基金支付協議。購房者應按購房款2計算-3%向銷售單位繳納維修基金的比例。本條還規定,維修基金的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E. 多少建筑維修基金?
西安市維修資金繳納標準如下:多層住宅(7層以下,不配電梯):60元/平方米;多層住宅(配電梯):90元/平方米;小高層住宅(7層以上,含7層):145元/平方米。
F. 高層一樓房屋維修基金要交多少錢?
房屋維修基金與幾樓無關。辦理房產證時,有統一的金額,一般按房屋總價支付
G. 維修基金一平方多少錢?
現行一期專項維修資金存款標準為:90元/平方米高層(含電梯多層)、5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部分城市多層收費20元/平方米。具體可以打電話給當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員。
商品房銷售時,買賣雙方應簽訂相關維修基金交付協議,買賣雙方應按購房款2-3%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的比例。
售房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由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的繳費時間一般在交房入住時開始繳納,后期辦理房產證時需要出具維修基金的繳費憑證。維修基金一般由開發商在交房時收取,然后開具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的發票。如果不收取,應在交房后十個工作日內到當地稅務局繳納。
(7)一棟樓維修基金多少錢擴展閱讀?
房屋維修基金比例。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1.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根據所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第一階段數額為當地改造成本價的2%。
銷售單位按多層住宅不低于銷售款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
房屋維修基金用于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型維修改造工程。維修基金由房管局管理。
根據2007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于承重墻、屋頂、樓梯間、電梯等。但《辦法》規定,要支付維修資金,必須遵循"雙2/特別多數原則"也就是說,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H. 房屋維修基金如何收費?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根據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放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并及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根據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第一金額為當地房屋改造成本價的2%。
(二、銷售單位按多層住宅不低于銷售款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8)一棟樓的維修基金多少錢?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按照下列規定分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1)商品房或商品房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共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有關業主和公共住房銷售單位按照存款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由有關業主按照各自的建筑面積分攤。
(3)售后公共住房與商品房或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建筑面積比例分配給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共住房應分攤的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共住房銷售單位按照存款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非住宅或者公共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共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房或者公共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更新、改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