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維修基金在哪里交?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專項管理辦法》,公共維修金屬由全體業主支付,由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公共維修基金轉移給行業委員會,行業委員會行使管理權。
住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將遵循統一存款、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五個原則。
商品房銷售時,買賣雙方應簽訂相關維修基金交付協議,買賣雙方應按購房款2-3%向售房單位支付維修資金的比例。售房單位收取的維修資金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房屋維修基金是公共部件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型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公共部件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承重墻、柱、梁、地板、屋頂等)、室外墻、大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共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水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公共設施設備等。
2. 房屋維修基金交到哪里?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1.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放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并及時調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根據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第一金額為當地房屋改造成本價的2%。
(二、銷售單位按多層住宅不低于銷售款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中國的房屋維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維修金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它的支付標準也是原來的"按購房款2%-3%的比例繳交"變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5%-8%繳交"。根據2007年修訂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公共維修基金專門用于社區公共設施的維修,屬于全體業主。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資金一般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3. 住房維修基金在哪里交?是直接交給銀行嗎?
誰來支付維修基金?
附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一、房屋所有,與其他物業無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區外與單棟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物業屬于出售公共住房的,銷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住房專項維修基金。
第七條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放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數額,并及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存入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1)業主應根據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首期數額為當地房屋改造成本價格的2%。(二)銷售單位按多層住宅不低于銷售款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第九條業主交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存放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專項賬戶管理銀行,并在專項賬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項賬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項賬戶時,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并根據房屋賬戶的門號設立分戶賬戶;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建筑為單位設立賬戶,按房屋門號設立分戶賬戶。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出售的公共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的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的專項賬戶管理銀行,并在專項賬戶管理銀行開立公共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的專項賬戶。開立公共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專項賬戶的,應當按照銷售單位設立賬戶,按照建筑設置分賬;其中,業主存放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應當按照房屋賬戶的門號設置分戶賬戶。
第十二條商品房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第一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出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第一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專戶或者交給出售單位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專戶。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專戶。
第十三條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銷售單位,應當出具財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督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項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存放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1)業主大會應當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時,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并根據房屋門號設立分戶賬戶。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出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的部門。
(3)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的部門,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存放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賬面余額轉入業主大會開立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賬戶,并將相關賬戶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轉讓后的賬戶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賬戶,由當地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賬面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余額不足首期存款30%應及時續交。
業主大會成立的,續期計劃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未成立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續期的具體管理辦法。
補充:其實開發商和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沒有關系。之所以收取這筆費用,是因為需要辦理產權證。目前,買受人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通過按揭貸款購房,開發商基本上會在合同中約定代為辦理產權證。這是因為開發商在為業主辦理按揭貸款時,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在業主的產權證書完成之前,開發商對業主承擔了擔保責任。一旦業主不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將直接從開發商的保證金中扣除。因此,為了盡快解除擔保責任,開發商會以代理產權證書為由收取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因為不交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就拿不到產權證。就像連鎖反應一樣,開發商為了省去以后交的麻煩,把交專項維修基金和契稅作為收房的條件。
4. 如何交付房屋維修基金?
業主應在房屋交付前支付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支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房銷售時,買賣雙方應簽訂相關維修基金支付協議。購房者應按購房款2計算%-3%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由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的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4)長沙物業維修基金在哪里交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售后公有住房維修基金來自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這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
2.購房者按購房款2%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的比例。售房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由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房銷售收入。公共住房售后維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維修基金應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專款專用。為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戶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凈利息收入轉入維修基金使用管理。
第九條
業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商品房銷售單位應當將收到的維修資金移交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銷售單位或銷售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維修資金的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分配。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維修基金使用不足時,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按業主占住宅建設面積的比例向業主續簽。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時,維修基金賬戶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后,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5. 在哪里繳納維修基金和契稅?
有的社區維修基金存放在物業管理公司,有的交給開發商,有的交給房管局管理,契稅版本的基本權交給地方稅務局。當然,也有開發商收取這筆費用。此時,它們統一交給開發商,其他情況不在同一地點。事實上,開發商與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無關。之所以收取這筆費用,是因為需要辦理產權證。
當買方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他以抵押貸款的形式購房,開發商基本上會同意在合同中辦理產權證書。這是因為當開發商為業主辦理抵押貸款時,銀行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在業主的產權證書完成之前,開發商對業主承擔了擔保責任。一旦業主不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將直接從開發商的存款中扣除。因此,為了盡快解除擔保責任,開發商將以代理產權證書為由收取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因為不支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就不能獲得產權證書。就像連鎖反應一樣,開發商為了節省未來催收的麻煩,將支付專項維修基金和契稅作為收取住房的條件。6. 哪里交房屋契稅和維修基金?
契稅在購房合同到房管局備案時繳納,維修基金在交房時繳納給物業代理。
契稅繳納規定如下:商品房契稅應在備案日期后90天內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應當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每天增加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房屋維修基金的繳納規定如下:業主應在房屋交付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對于第一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資金之日起30日內,將支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契稅是以所有權轉讓的房地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擔人征收的財產稅。應納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銷售、贈與交換、房屋銷售、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房屋維修基金屬于所有業主,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一旦發現,將被警告、罰款或刑事拘留。申請房屋維修基金有一定條件:房屋維修基金必須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超過保修期后使用;得到2/業主同意上述相關收益。
7. 如何繳納長沙市契稅和房屋維修基金?
花錢可以改;讓轉讓的人買你退房!簡單吧
8. 長沙市物業維修基金繳費網站是多少?
網絡一下子就有了
9. 物業維修基金應交給哪個部門
由開發商收集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監督,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應當與本市商業銀行簽訂委托協議,在物業管理區域開立維修基金賬戶,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當然,由于法律法規不完善,各地都有政策和方法。
10. 契稅 維修基金 怎么交到哪里?
契稅征收機關: 為土地,財政機關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級主辦,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一般為所在地房管局或地稅部門)。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http://www.gdltax.gov.cn/km/jsp/search_new/policy_show.jsp?contentId=
契稅繳納標準:
以昆山為例介紹:
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減按1%契稅征收稅率;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減按1.5%契稅的稅率。
2.個人購買面積90平方米住房,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減按1%契稅征收稅率;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減按2%契稅的稅率。
3.既不屬于家庭唯一住房,也不屬于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的契稅稅率為3%。
(另外:1999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個人購買普通住房可選擇適用2%契稅稅率;2008年12月22日至2010年9月30日購買的普通住房可選擇1套%契稅稅率。)
注:1.普通住房:蘇州市人民政府蘇府(2005)61號文件規定,我市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為1.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土地上住房平均成交價格1.44倍以內。
資料來源:昆山房地產信息網 http://www.ksfc.gov.cn/ks_index/index.aspx
注意: 實際情況因地而異,參考當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契稅有關條例:契稅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之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性質證明之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稅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房屋維修基金征收機關: 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房管局、住建局))
房屋維修基金繳存標準: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的規定:
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根據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放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并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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