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條例
第一條 為預防環境污染,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檢測工作中,依據《我國環境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加強環境維護的確定》的相關要求,制訂本標準。
第二條 本規范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站的制定和監控點位設定規定、環境空氣質量手工制作檢測和全自動檢測的方式 和技術標準及其環境空氣質量數據監測的管理方法和解決規定。
本標準適用國家和區域各個環境維護行政部門主管機構為明確環境空氣質量情況,預防環境污染所實現的基本常規環境空氣質量檢測主題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辦公廳環境維護行政部門主管機構承擔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站的安排和管理方法,各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環境維護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可參考本標準對地區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站開展機構和管理方法。
第四條 設計方案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站,應能客觀性體現環境環境污染對人們日常生活環境的危害,并且以本地域很多年的環境空氣質量情況及趨勢分析、產業鏈和能源結構特性、人口結構狀況、地貌和氣象要素等要素為根據,考慮到數據監測的象征性,依照檢測目地明確監測網站的設點。
監測網站的設計方案,最先應考慮到所設監控點位的象征性。基本環境空氣質量監控點可分成4類:環境污染監控設備、空氣質量點評點、空氣質量對比點和空氣質量環境點。
第五條 國家依據環境管理方法的必須,為進行環境空氣質量檢測主題活動,設定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站,其檢測目地為:
(一)明確全國各地城市區域環境空氣質量趨勢分析,體現城市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平均水平;
(二)明確全國各地環境空氣質量環境水準及其區域空氣質量情況;
(三)判斷全國各地及各地區的環境空氣質量是不是達到環境空氣質量規范的規定;
(四)為制訂全國各地大氣污染治理整體規劃和防范措施給予根據。
第六條 各地區應依據環境管理方法的必須,按本標準要求的標準,設定省(自治州、市轄區)級或市(地)級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站(下列稱“地區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站”),其檢測目地為:
(一)明確監測網站遮蓋區域內空氣污染源很有可能產生的濃度較高的值;
(二)明確監測網站遮蓋區域內各環境品質功能分區空氣污染源的意味著濃度值,判斷其環境空氣質量是不是達到環境空氣質量規范的規定;
(三)明確監測網站遮蓋區域內關鍵污染物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危害;
(四)明確監測網站遮蓋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的經驗水準;
(五)明確監測網站遮蓋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的趨勢分析;
(六)為制訂地區大氣污染治理整體規劃和防范措施給予根據。
第七條 環境空氣質量基本檢測新項目需從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污染物質中選擇。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站的測量點,須進行必檢新項目的檢測(必檢和選測新項目見配件一);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環境點及其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對比點,還應進行一部分或所有選測新項目的檢測。地區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站的測量點,可依據全國各地環境管理方面的現實必須及詳細情況參考此條要求明確其必檢和選測新項目。
第三章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站定位點的設定與調節
第八條 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站應設定環境空氣質量點評點、環境空氣質量環境點及其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對比點。
第九條 國家環境空氣質量點評點可從依據國家環境管理方法必須明確的地區空氣質量點評點中選擇。
國家環境空氣質量點評點的定位點設定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坐落于各城市的完工區域內,并相對性聯合分布,遮蓋所有建成區;
(二)全部空氣質量點評點的污染物質濃度計算出的算數平均值應意味著所屬城市建成區污染物質濃度值的區域整體均值。區域整體均值可以用該區域數據加密網格圖點(單獨一個網格圖應不得超過2公里×2千米)評測或數值模擬的算數平均值做為其預測值,用所有空氣質量點評點在同一階段的污染物質濃度計算出的平均數與該預測值相對偏差應在10%之內;
(三)用該區域數據加密網格圖點(單獨一個網格圖應不得超過2公里×2千米)評測或數值模擬的算數平均值做為區域整體均值測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數的預測值;用所有空氣質量點評點在同一階段的污染物質濃度值均值測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數與這種預測值較為時,各百分位數的相對偏差在15%之內;
(四)各城市區域內國家環境空氣質量點評點的設定總數應合乎配件二的規定。
(五)依據配件二,按城市人口數量和按建成區面積明確的至少點十位數不與此同時,取二者中的比較大值;
(六)針對必檢新項目中存有年均濃度值持續3年超出國家環境空氣質量規范二級標準20%以上的城市區域,空氣質量點評點的至少總數應是配件二要求總數的1.5倍以上。
第十條 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環境點和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對比點應依據中國的大氣環流特點,在避開污染物,不會受到部分地區環境危害的地點設定,也可在合乎以上規定的地區環境空氣質量監控點中選擇。空氣質量環境點正常情況下應離去關鍵污染物及城市建成區50公里以上,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對比點正常情況下應離去關鍵污染物及城市建成區20公里以上。
第十一條 地區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站應設定空氣質量點評點、并依據必須設定環境污染監控設備和空氣質量對比點。
地區環境空氣質量點評點的設定總數應不少于國家環境空氣質量點評點在相對應城市的設定總數,其覆蓋面積為城市建成區。在劃分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分區的地域,每類功能分區最少應該有1個監控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