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計算成都周邊地區的維修基金?怎么交,交幾次
問:什么是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答: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2、 問:哪些房屋需要建立專項維修資金?
答: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屋所有人的房屋需要設立專項維修資金。
3、 問: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原則是什么?
答: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業主決策、??顚S谩⒔y籌監管的原則。
4、 問:誰監督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答:成都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收集、監督管理,區(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專項維修資金的存款和使用。
5、 問:什么是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答:共用部分是指整個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外墻、門廳、樓梯間等在使用和功能上為整個建筑服務的部分。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業主、用戶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文化體育娛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營業停車場及相關共用設施設備的房屋。
6、 問:誰應該支付房屋維修資金?多少錢?
答:房屋維修資金首次繳存的主體是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者(業主)。商品房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者按照以下規定繳存:(一)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為配備電梯的房屋3.5%對于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3%存款。(二)購房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2.5%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格2%繳存。
7、 問: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成本價是多少?
答: 自2004年4月1日起繳納商品房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按以下標準計算成本價:五城區(含高新區)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1100元;其他區(市)縣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按下表所列標準計算:
地區標準
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都江堰市720元/㎡;
崇州市600元/崇州市㎡彭州市、大邑縣、金堂縣、蒲江縣均550元/㎡邛崍縣和新津縣500元///㎡。
8、 問:如何計算開發商和業主首次應支付多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答:例如:金牛區配備電梯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每平方米應繳納的維修資金為:1100×3.5%=38.5(元),業主每平方米應繳納的維修資金為:1100×2.5%=27.5(元);未配備電梯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每平方米應繳納的維修資金為:1100×3%=33(元),業主每平方米應繳納的維修資金為:1100×2%=22(元);郫縣配備電梯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每平方米應繳納的維修資金為:720×3.5%=25.2(元),業主每平方米應繳納的維修資金為:720×2.5%=18(元);未配備電梯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每平方米應繳納的維修資金為:720×3%=21.業主每平方米應繳納的維修資金為:720元×2%=14.4(元),其他區(市)縣等等。
問:維修資金在哪里交?怎么交?
答:業主收到付款通知后,嚴格按照付款通知批準的金額、專戶銀行、賬戶等信息到銀行收費窗口存款,銀行出具付款憑證。
10.問:維修資金存入銀行后有利息嗎?
答: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結息。
⑵ 成都商品房維修基金是多少?
成都市商品房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容
(1)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為3.5%對于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3%存款;存入的專項維修資金,進入當期銷售費用,歸物業管理區全體業主所有。
(二、購房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成本價為2.5%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格2%專項維修資金歸購房業主所有。
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
⑶ 交付成都商品房時繳納的維修基金是多少?
物業管理費:一般物業管理公司收取一年的物業管理費;每個社區的物業管理費不同。
此外,下屬還需繳納暖氣費(如有,一般交鑰匙收取暖氣費,物業公司代熱公司收取);收視費(一般是預收一年的收視費,物業公司代有線電視臺收);預收電費和走廊公用電費(物業公司代收;有的還可能收取暖氣集資費和煤氣集資費(開發商收取)。
裝修押金一般由物業公司收取,裝修后退還給業主,以更好地保障大多數業主的利益。但許多開發商也要求業主支付房屋,所以買家需要保持警惕。
⑷ 如何計算成都市物業維修基金?
這取決于你所在的區域和住房類型。
第六條 (首期維修基金支付標準)答案
新建內銷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繳納首期維修基金:
(一、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4%支付;對于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3%交納。
(二、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3%付款;對于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2%交納。
新建內銷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由市房地產資源局和市物價部門核定。
出售新出口商品房時設立維修基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在房屋轉讓合同中約定一期支付標準;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設立維修基金的,全體業主應當按照業主公約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期維修基金。
⑸ 如何計算成都房屋維修基金和契稅?
300*48135-45676
⑹ 成都新房交房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謝謝你百分比!
首先,在成都買房一般要交的稅主要有契稅(第一次買房是1).5%、第二次買房或有房子時再買房是3%)、個人所得稅(1)%)、轉讓登記費(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交易手續費(每平方米6元,買賣雙方各支付一半,但在成都由買方支付)、土地出讓金(無國土證支付,二環1元.5%、二環外是1%)、維修基金(這個要去房管局查檔案,沒用就不用交),其中個人所得稅由賣方繳納(但在成都由買方承擔)和維修基金(如果有,雙方可以協商)
⑺ 如何計算成都房屋維修基金?
我不知道,,,,,
⑻ 我在成都三環路買了一套78.按照現行政策,36平方米的電梯公寓在交房時需要繳納多少契稅和維修資金
購買一手商品房的契稅與購買二手房相同。
你買的是第一套房,契稅是1.5%144平方米以上按3%。
商品房必須繳納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按房屋成本5~8%具體標準由當地房管局指定。
⑼ 商品房維修基金的收繳標準是多少?
一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保障住宅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護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商品房和售后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門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享部分,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銷售合同,由單個住宅業主或單個住宅業主及其結構連接的非住宅業主共同部分,一般包括:住宅基礎、承重墻、柱、梁、地板、屋頂、室外墻、大廳、樓梯、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相關非住宅業主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共享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塘、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共用設施設備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國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所有,與其他物業無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區外與單棟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共住房的,銷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放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并及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根據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第一金額為當地房屋改造成本價的2%。
(二、銷售單位按多層住宅不低于銷售款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存入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時,應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并根據房屋門號設立分戶賬戶;物業管理區域未劃定的,以建筑為單位設立賬戶,按房屋門號設立分戶賬戶。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出售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
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賣房單位設立賬戶,按建筑設立分賬;其中,業主存放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門號設立分戶賬戶。
第十二條商品房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出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住房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出售單位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應當自收到銷售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銷售單位,應當出具財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督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存放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大會應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為單位設立賬戶,并按照房屋戶的門號設立分戶賬戶。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出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3)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存放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轉入業主大會開立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相關賬戶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讓后的賬戶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由當地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存款金額的30%應及時續交。
業主大會成立的,續期計劃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未成立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續期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門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遵循方便、公開、透明、受益人與負擔人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1)商品房或商品房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共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有關業主和公共住房銷售單位按照存款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由有關業主按照各自的建筑面積分攤。
(3)售后公共住房與商品房或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建筑面積比例分配給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共住房應分攤的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共住房銷售單位按照存款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非住宅或者公共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共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房或者公共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有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相關材料,向當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支出;其中,使用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支出;
(5)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批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轉讓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入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成本預算、支出范圍、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等需要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置方式;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持有相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使用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向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支出;
(5)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使用計劃審查同意,并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使用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查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計劃的,責令改正;
(6)業主委員會和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轉讓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7)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入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維修、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按照下列規定列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前款發生后,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維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出;其中,涉及出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出。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依法承擔;
(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道設施設備的維護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維修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使用業主存放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占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使用從公有住房銷售資金中提取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按照銷售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禁止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質押、抵押購買的國債。
第二十七條下列資金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增值收益;
(三、使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收入除外,業主大會另有決定;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監督管理第四章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存款和余額,并出具有效證明。房屋分戶賬戶中余額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讓協議、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賬戶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房屋滅失的,按照下列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戶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銷售單位存入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銷售單位;銷售單位不存在的,按照銷售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和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一次,并向業主和公共住房銷售單位公布以下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及結存總額;
(二、列支項目、費用及分攤情況;
(3)業主、公有住房銷售單位分戶賬戶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款、使用、增值收入和存款金額;
(四)其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業主、公有住房銷售單位對公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一條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和業主委員會發送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更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項賬戶管理銀行進行審查。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和公共住房銷售單位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入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應當執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購買、使用、保存、核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的;
(3)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的。
第三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分擔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挪用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還應當吊銷資格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上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依法處分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處分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票據管理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產或者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房、公共住房已出售但未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財政部于1998年12月16日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