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5年新環保法對汽車維修行業有哪些規定?
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法》于2015年1月1日修訂實施,對汽車維修行業沒有特別規定,但與汽車維修行業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關法律規定》
第六條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并依法承擔損害責任。
公民要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
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優先購買和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如節能、節水、節材等。
第四十條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回收。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優先利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技術、設備、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確保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異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方式非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轉讓、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中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響應法》的規定,做好應急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事后恢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環境污染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計劃;當環境污染可能影響公共健康和環境安全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傷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應急處置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四十八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環境污染。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養殖,科學合理地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物,科學處置農業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在農田內施用不符合農業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和廢水。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被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起第二天起,按照原處罰金額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根據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
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地方性法規可以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每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類型。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改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批準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公開或者不如實披露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不構成犯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異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第六十四條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㈡ 汽車國家規定的保修期是多少?
家用汽車產品的保修期不少于3年或60英里,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50英里,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賣方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家用汽車產品保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存在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維修人員免費維修(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天內或3000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如果發動機和變速器的主要部件有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和變速器。發動機和變速器主要部件的類型范圍由生產者在三包憑證上明確,其類型范圍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如果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部件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部件。易損部件的類型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在三包憑證上明示。生產者明示的易損部件的類型范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2)國家對公交維修有什么規定擴大閱讀?
汽車三包政策三包是零售商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保修、更換、退貨的簡稱。是指賣方進入消費領域后,對買方購買的商品負責,并在一定時間內采取的信用擔保方式。提供該服務,不是因為用戶使用和儲存不當,而是因為產品質量問題:
1.換車:同一故障修理5次以上可換車。在三包有效期內,如果汽車修理時間超過35天,或者同一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修理時間超過5次,消費者可以換車。自賣方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天內或行駛里程3000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
2、退貨:發動機更換兩次仍不正常,可退貨。在三包有效期內,由于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維修兩次,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未排除或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或發動機、變速器更換兩次;或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軸、車身同一主要部件因質量問題,更換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選擇退貨,賣方負責退貨;
3.修車5天以上,車主有權駕駛備用車:在保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存在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維修人員免費維修,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㈢ 中央政府對私用公交車采取了哪些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發布了《黨政機關嚴格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稐l例》分為總則、資金管理、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12章6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專門規定了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確保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送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值班、機器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按規定配備的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配備有針對性的公務用車,不得因特殊用途等原因變相配備公務車輛,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換、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照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范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3)國家對公交維修有哪些規定?
公交私用危害
1、從干部成長的角度度來看:公共汽車私人滋生官僚主義和享樂主義,在一些干部心中,汽車是身份的象征,官員做什么位置匹配什么等級的汽車,也必須是專車,沒有車不能出門,沒有車不能做事。
2、從經濟角度看:公交私用造成巨大浪費,比較現象嚴重。有些單位不應該買車,不應該換車。因此,配車不是為了方便工作,而是為了滿足一些人的個人欲望。
3、從社會角度看:看:公交私用誘導不良價值取向,古代學者,衣錦歸鄉成為現有事業,汽車歸鄉。在某種程度上,公交私用變成了流動的腐敗廣告,極大地損害了政府干部的形象,甚至起到了負面教材的作用。
㈣ 公交車的使用和管理方法
公交車的使用和管理方法
為規范黨政機關公交使用管理,切實轉變領導干部作風,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經市委、市政府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黨政機關(包括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
1、嚴禁私用公共汽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不得借出參加社會婚喪嫁娶等紅白喜慶活動。本單位工作人員確有特殊需要使用公共汽車的,必須經本單位主管車輛領導批準,并報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備案。經批準使用的公共汽車不得遮擋車牌和監督,嚴格執行車輛支付制度。領導干部學習車輛駕駛技術時,不得使用公共汽車。領導干部因工作變動不得帶走原單位的公共汽車。
二、嚴禁領導干部擅自駕駛公交車
3、嚴禁領導干部固定使用特種公交車。經批準為特殊用途的公交車必須嚴格按照批準范圍使用,嚴禁作為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的相對固定公交車。非特殊公交車的使用也應從執行公務需要和提高工作效率出發,防止單位公交車個性化。
四、嚴禁掛軍車號牌。嚴格執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禁黨政機關非法使用軍車號牌的通知》(湘辦〔2006〕〕黨政機關車輛不得掛軍車(含武警、消防)號牌。進一步鞏固整改成果,防止國家稅費流失,加強交通管理,維護軍隊尊嚴。
5、嚴禁私家車公養和私費公報。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承擔私家車保險、維修等任何費用。不得辦理私家車、私家車或異地公車登記手續,杜絕公私混淆的問題。領導干部不得以公款或者變相報銷學習駕駛技術和駕駛證年檢費用。任何人駕駛公交車時,違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的罰款或者依法應當由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損失,由肇事者個人負責,不得以公款或者變相報銷。公交車的維修保養應嚴格按照規定到指定的維修點進行,不得選擇自己的維修保養。
6、嚴禁隨意違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領導干部使用公交車時,要特別注意形象,自覺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不妨礙交警、交通、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執行公務,不得為違規司機開脫、拒絕處罰。并立即在新聞媒體上曝光非法車輛。
7、嚴禁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共汽車。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包括汽車、吉普車、微型車、20座以下旅行車)的編制管理規定;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公共汽車使用標準的規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外事等部門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超過上述標準的汽車,以及中央、省有關部門為懷孕單位捐贈、償還債務、配備的超標準汽車,必須經市廉潔自律工作辦公室審核,報省廉潔自律工作辦公室審批。所有拖欠國家公務員和教師工資的縣(市、區)不得購買新車。
8、加強監督。各單位要建立、完善和不斷完善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對司機的定期教育和管理,使他們始終保持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的意識,確保駕駛安全,維護黨政機關形象;加強車輛使用管理,降低使用成本,延長車輛使用壽命;加強車輛資金管理,堵塞漏洞,減少費用。公安交警、交通、城管執法等職能部門要加強執法,依法查處黨政機關駕駛停車違法行為,特別是領導干部違紀違法駕駛公交車的行為,并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有關情況。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本通知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積極支持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嚴肅查處群眾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對造成不良后果、嚴重損害黨政機關形象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黨紀政紀責任
㈤ 公交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8號發布文號
【關 鍵 客運管理辦法
【等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機關
【發布時間】2005-03-23
【生效時間】2005-06-01
【內 容】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2005年3月1日,《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辦法》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發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編制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專項規劃,建設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管理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規定的線路、車站和時間運行的客運車輛。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停車場、站房、候車亭、站臺、站牌、供配電設施。
第四條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戰略,對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和投資實施相應的支持政策。
第五條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應服從規劃、公平競爭、安全運行、標準化服務方便乘客。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管理。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管理。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管理。
第七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和有關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的規定,依法確定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經營者。
第八條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專項規劃應納入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專項規劃。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確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配套建設候車亭、站臺等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
第十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專項規劃,在合格的城市道路上設置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道、公共汽車港口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
第十一條 機場、鐵路客運站、居住區、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大型商業中心、大型文化娛樂場所、旅游景點、體育場館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標準確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
第十二條 確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設計和施工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的專項規劃和公共出行的需要,設置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的客運線路和車站。需要調整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和車站的,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整前向公眾公布調整計劃,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站設置車站標志。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站標志應當標明線路名稱、始終班車時間、車站和沿途停車場名稱。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執行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服務標準,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穩定的服務;
(二、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時間組織運營;
(三)不得擅自停業、停業或者終止經營;
(四)不得強迫員工違章作業;
(5)按規定設置線路客運服務標志;
(6)在客車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專用座椅和禁煙標志;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客運車輛的維護和檢測,保持車輛技術和安全性能符合有關標準。
第十六條 因市政工程建設、大型公益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線路或車站的,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經營者應當提前10天在車站張貼公告;必要時,應通過新的 聞媒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當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在運行中出現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駕駛員和乘務員應及時向乘客說明原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經營者應當安排乘客免費換乘后續同線同方向的車輛或者調度車輛;后續車輛的司機和乘務員不得拒絕承載。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在運營過程中不得停車,不得在規定的車站范圍內上下乘客,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乘客,中途逐客,停車吸引乘客。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經營中阻止、扣押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
第二十條 根據當地定價目錄確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的服務價格。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設施進行維護,保持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技術和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發生故障時,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經營者應及時搶修,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不得干擾或妨礙搶修作業。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損壞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
(二)擅自關閉、拆除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將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移交給他用;
(3)在城市公共汽車電站停放非公共汽車客運車輛,設置攤位,堆放物品;
(4)在電車架桿、饋線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堆放、懸掛物品,或搭建管道、電(光纜;
(5)覆蓋、涂改、污損、損壞或遷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和指揮,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經營者對安全客運負有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客運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確保本單位安全投資的有效實施,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客運條件;
(四)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客運工作,及時消除客運安全事故隱患;
(5)加強對員工的安全客運教育培訓,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客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計劃;
(六、及時、如實報告客運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安全事故發生后,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和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啟動應急救援計劃。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能夠證明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乘客有權獲得安全方便的客運服務,有義務按規定支付車費,不得攜帶危險品,遵守乘坐規則。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活動的監督檢查,維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郵件地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并在20日內答復投訴人。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公共汽車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書;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在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要求查閱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和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經營者的信用檔案,并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經營者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和經營中的不良行為應當記錄在信用檔案中。城市公共交通和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服務質量監督制度,組織乘客代表對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經營者服務狀況的年度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第三十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產,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時間組織運營的;
(二、擅自停業、停業或者終止經營;
(3)強迫從業人員違章作業;
(4)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客運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車輛技術和安全性能不符合有關標準。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定設置線路客運服務標志的;
(二、未在客運車輛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專用座禁煙標志;
(3)客運線路或站點臨時變更,未按規定提前通知公眾的;
(4)當客運車輛在運行中出現故障,無法正常行駛時,未按規定安排乘客換乘或后續車輛駕駛員、乘務員拒載;
(5)客運車輛到達車站或在規定車站范圍外停車的;
(六、客運車輛無正當理由拒載、中途逐客、滯站攬客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壞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
(二、擅自關閉、拆除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移交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電站停放非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攤位、堆放物品的;
(4)在電車架桿、饋線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堆放、懸掛物品,或搭建管道、電(光)纜;
(5)覆蓋、涂改、污損、損壞或遷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自2005年6月1日起,本辦法實施。
㈥ 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投標有哪些具體規定?
最好多看幾遍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會有詳細要求,可以根據要求進行響應。一般基本要求是許可證和維修許可證,可能涉及納稅、社保、財務、場地證明、相關設備設施證明、服務人員證明等
㈦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有哪些內容?
《交通部于2005年6月24日發布了《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 根據2015年8月8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訂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權》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訂《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9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訂《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㈧ 道路運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的詳細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運行安全,保護環境,降低運行消耗,提高運輸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車輛維修制度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車輛運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車輛維修是指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道路運輸車輛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必須按時進行的維修作業。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經營戶(單位或個人)、汽車維修一、二級企業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
第四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管理進行集中管理,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
日常維護是指駕駛員每天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進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操作中心包括清潔、供應和安全檢查。
一級維修是維修企業負責的車輛維修作業。除日常維護作業外,操作中心的內容主要是清潔、潤滑和緊固,并檢查制動、操作等安全部件。
二次維修是維修企業負責的車輛維修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一定時間后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拆卸檢查輪胎換位。二次維護必須按時進行。
第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司機必須按照國家或者行業有關標準規定的里程或者間隔對車輛進行維護,進口車輛和特種車輛按照出廠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可以選擇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資質認定的二級以上汽車維修企業進行維修作業。危險品運輸車輛必須到具備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
第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資質認定,符合二級以上汽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的,可以對本單位車輛進行維修。
第九條從事道路運輸車輛維修作業的維修企業(以下簡稱維修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按照規定的作業規范或者說明書進行作業,不得漏項或者減項。
第十條維修企業實行車輛維修合同制度,維修人員與維修人員簽訂維修合同,實行竣工在線檢測制度、出廠證書制度和質量保證期制度。
第十一條維修企業應當與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資質認定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簽訂二級維修竣工檢測委托合同。
第十二條維修企業應當配備專職質檢人員和價格結算人員。質檢人員和價格結算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維修企業和價格結算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當地交通部門制定的工時定額,并嚴格按照當地交通部門會同價格部門制定的工時費率標準收取工時費。第十四條道路運輸車輛二次維護檢測分為三類:
(1)二次維護前的診斷檢測主要針對駕駛員的反映和車輛的外部檢查,應用儀器設備對車輛進行不解體診斷檢測,確定二次維護的附加作業項目。維修企業按標準執行,出具的診斷報告作為簽訂維修合同的依據之一。
(二)二級維修作業過程中的檢測主要是跟蹤檢測二級維修生產過程中車輛的維修質量,及時解決問題,由維修企業按標準進行,并做好檢測記錄。
(3)二級維修竣工檢驗主要是對二級維修及其附加作業項目的作業質量進行檢驗和評價,由汽車綜合性能檢驗站按標準出具,作為維修企業質量檢驗員出具出廠證書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專職檢測人員,經培訓合格,取得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當嚴格執行交通部門制定的有關檢測標準、規范和程序,技術負責人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當嚴格按照當地交通部門會同價格部門制定的檢測費標準收取檢測費。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車輛維修制度,加強管理。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車輛二次維修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二級車輛維修出廠前,應當進行竣工檢驗,經維修企業質檢人員檢驗合格后,出具出廠證明。維修企業應當出具統一規定的汽車維修項目、費用清單和結算憑證。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持出廠證書到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備案。在實施計算機聯網的地區,應當實現車輛技術管理和信息傳輸的自動化。
第二十條從事停車運輸三個月以上的車輛,車主應當持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委托書,納入停車維修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車輛二級維修實施情況的監督,應當在車站、貨場和車輛所屬道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進行。對于達到二級維修里程或間隔的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自覺按時維修,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及時督促道路運輸經營者按時維修。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出示車輛二級維修出廠證明(審核備案除外)。
第二十三條維修企業主要檢查國家有關車輛維修規范的執行情況、經營行為、質量保證期內的維修率和質量監督抽查。質量保證期內的車輛維修率應低于5%質量監督抽查網上檢測合格率不低于85%。
第二十四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主要檢查二級維修竣工檢測標準和項目實施情況和經營行為。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非營運車輛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㈨ 國家對公務用車有什么規定?
還有什么規定,他們相當于隨便用,想用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