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衡宇維修基金繳納尺度是若干
憑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維修基金治理設施》第五條的劃定,商品內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容售房單元應當簽署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
購房者應當憑證購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單元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元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配合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㈡ 叨教商品房維修基金收繳尺度是若干
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修建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治理設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正當權益,憑證《物權法》、《物業治理條例》等執法、行政律例,制訂本設施。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監視,適用本設施。
本設施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刷新的資金。
第三條本設施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憑證執法、律例和衡宇生意條約,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樣平時包羅: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設施所稱共用設施裝備,是指憑證執法、律例和衡宇生意條約,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隸屬設施裝備,一樣平時包羅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蹊徑、路燈、溝渠、池、井、非謀劃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裝備使用的衡宇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治理執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議、政府監視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真天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視事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認真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視事情。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憑證本設施的劃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元應當憑證本設施的劃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憑證所擁有物業的修建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修建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憑證本區域情形,合理確定、宣布每平方米修建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憑證下列劃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憑證所擁有物業的修建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元憑證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元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確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治理銀行,并在專戶治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治理區域為單元設賬,按衡宇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治理區域的,以幢為單元設賬,按衡宇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確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認真治理。
認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治理銀行,并在專戶治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憑證售房單元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衡宇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解決衡宇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解決衡宇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元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元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未按本設施劃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元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元不得將衡宇交付購置人。
第十四條專戶治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元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確立后,應當憑證下列劃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治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治理銀行,并在專戶治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治理區域為單元設賬,按衡宇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認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認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治理銀行將該物業治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治理單元,由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大會應當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治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視。
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實時續交。
確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議。
未確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詳細治理設施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訂。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刷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照利便快捷、果真透明、受益人和肩負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的維修和更新、刷新用度,憑證下列劃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的維修和更新、刷新用度,由相關業主憑證各自擁有物業修建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的維修和更新、刷新用度,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元憑證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肩負的,再由相關業主憑證各自擁有物業修建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的維修和更新、刷新用度,先憑證修建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用度,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元憑證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維修和更新、刷新,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元或者公有住房單元應當憑證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修建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刷新用度。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治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以下程序解決:
(一)物業服務企業憑證維修和更新、刷新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局限內專有部門占修建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執行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質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認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認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贊成后,向專戶治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治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元。
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治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以下程序解決: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羅擬維修和更新、刷新的項目、用度預算、列支局限、發生危及衡宇平安等緊要情形以及其他需暫且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形的處置設施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執行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質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認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贊成,并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立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認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贊成;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認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相符有關執法、律例、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矯正;
(六)業主委員會、認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治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治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元。
第二十四條發生危及衡宇平安等緊要情形,需要馬上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舉行維修和更新、刷新的,憑證以下劃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治理前,憑證本設施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劃定解決;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治理后,憑證本設施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劃定解決。
發生前款情形后,未按劃定執行維修和更新、刷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用度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下列用度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元或者施工單元肩負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維修、更新和刷新用度;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元肩負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裝備的維修、養護用度;
(三)應當由當事人肩負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所需的修復用度;
(四)憑證物業服務條約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肩負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的維修和養護用度。
第二十六條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條件下,可以憑證國家有關劃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置國債。
行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置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置一級市場新刊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行使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置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贊成;未確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門占修建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贊成。
行使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置國債的,應當憑證售房單元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贊成。
阻止行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營業或者將購置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行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置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行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舉行謀劃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尚有決議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裝備報廢后接納的殘值。
第四章監視治理
第二十八條衡宇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形并出具有用證實,該衡宇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衡宇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衡宇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治理銀行解決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衡宇滅失的,憑證以下劃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衡宇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元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元;售房單元不存在的,憑證售房單元財政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認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治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元宣布下列情形: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用度和分攤情形;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元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治理的情形。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元對宣布的情形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一條專戶治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認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認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轉變情形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治理銀行舉行復核。
專戶治理銀行應當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元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治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視。
第三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政治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劃定。
財政部門應當增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政治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形的監視。
第三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留、核銷治理,應當憑證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劃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視檢查。
第五章執法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有住房售房單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矯正:
(一)未按本設施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劃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設施第十三條劃定將衡宇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設施第二十一條劃定分攤維修、更新和刷新用度的。
第三十六條開發建設單元違反本設施第十三條劃定將衡宇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矯正;逾期不矯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開發建設單元未按本設施第二十一條劃定分攤維修、更新和刷新用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矯正;逾期不矯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設施劃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認真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職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劃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揭曉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認真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職員依法給予處分;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認真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職員依法給予處分;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設施第二十六條劃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矯正,對直接認真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職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本設施第二十六條劃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矯正,對直接認真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職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大會違反本設施第二十六條劃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矯正。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治理劃定的行為,憑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劃定追究執法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事情職員行使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不依法推行監視治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設施,制訂執行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設施執行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詳細設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設施制訂。
第四十三條本設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配合注釋。
第四十四條本設施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宣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維修基金治理設施》(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㈢ 成都市商品房交房時繳納的維修基金也許是若干
房價的千分之3
㈣ 成都周邊區域維修基金怎么算。怎么交,交幾回
1、問:什么是衡宇專項維修資金?
答:衡宇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共用設施裝備、共用部位的維修、更新、刷新的資金。
2、 問:哪些衡宇需要確立衡宇專項維修資金?
答:擁有二個及二個以上的衡宇所有權人的衡宇都需要確立衡宇專項維修資金。
3、 問:衡宇專項維修資金的治理原則是什么?
答:衡宇專項維修資金執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業主決議、專款專用、統籌羈系的原則。
4、 問:衡宇專項維修資金由誰羈系?
答:由成都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羈系治理辦公室認真對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歸集和監視治理,區(市)縣房產治理部門按劃定權限認真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的監視治理。
5、 問:什么是衡宇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備?
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衡宇內部,由整幢衡宇的業主、使用人共用的衡宇主體承重結構、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效上為整幢修建服務的部位等。
共用設施裝備,是指物業治理區域或者單幢衡宇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裝備、消防及平安監控設施裝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蹊徑、路燈、非謀劃性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裝備使用的衡宇等。
6、 問:衡宇維修資金該誰交?交若干?
答:衡宇維修資金的首次繳存主體是開發建設單元和購房人(業主)。商品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元和購房人劃分按下列劃定繳存:(一)房地產開發建設單元對配備電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積成本價的3.5%繳存,對未配備電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積成本價的3%繳存。(二)購房人對配備電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積成本價的2.5%繳存,對未配備電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積成本價的2%繳存。
7、 問:什么是商品房每平方米修建面積成本價?
答: 2004年4月1日起繳存商品住房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其成本價按以下尺度盤算:位于五城區(含高新區)內的每平方米修建面積成本價以1100元盤算;位于其他區(市)縣的,每平方米修建面積成本價按下表所列尺度盤算:
區域尺度
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和都江堰市均為720元/㎡;
崇州市為600元/㎡;彭州市、大邑縣、金堂縣和蒲江縣均為550元/㎡;邛崍縣和新津縣均為500元/㎡。
8、 問:詳細怎么盤算開發商和業主首次該繳存若干衡宇專項維修資金呢?
答:舉例說明:金牛區配備電梯的物業,開發建設單元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1100×3.5%=38.5(元),業主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1100×2.5%=27.5(元);未配備電梯的物業,開發建設單元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1100×3%=33(元),業主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1100×2%=22(元);郫縣配備電梯的物業,開發建設單元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720×3.5%=25.2(元),業主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720×2.5%=18(元);未配備電梯的物業,開發建設單元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720×3%=21.6(元),業主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720×2%=14.4(元),其他區(市)縣以此類推。
9、問:維修資金在哪兒交?怎么交?
答:業主領取交款通知單后,嚴酷憑證交款通知單審定的金額、專戶銀行、賬號等信息至銀行收費窗口繳存,由銀行出具交款憑證。
10、問:維修資金繳存到銀行后有沒有利息?
答: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劃定結息到戶。
㈤ 成都的衡宇維修基金和契稅怎么盤算
300*48135-45676
㈥ 成都商品房維修基金是若干
成都市商品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元和購房人分內別按下列劃定繳存:容
(一)房地產開發建設單元對配備電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積成本價的3.5%繳存,對未配備電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積成本價的3%繳存;所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進入當期銷售用度,歸物業治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有。
(二)購房人對配備電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積成本價的2.5%繳存,對未配備電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積成本價的2%繳存,該專項維修資金歸購房業主所有。
商品房每平方米修建面積成本價,由市房產治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宣布.
㈦ 成都市商品房交房時繳納的維修基金也許是若干
物業治理費:一樣平時物業治理公司會收取一年的物業治理用度;而每個小區的物業管專理費都差異。
除此之外屬還需繳納暖氣費(若是有的話,一樣平時交鑰匙就要收暖氣費了,物業公司代熱力公司收的);收視費(一樣平時是預收一年的收視費,物業公司代有線電視臺收的);預收電費和樓道公用電費(物業公司代收的;有的可能還會收暖氣集資費和煤氣集資費(開發商收的)。
裝修押金一樣平時是物業公司收取,待裝修之后會退給業主的,是為了更好的保證大多數業主的利益。然則許多開發商交房時也讓業主繳納,以是購房者需小心。
㈧ 衡宇維修基金怎么算 交若干 怎么交
衡宇維修基金的盤算設施:
建設部和財政部165呼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治理設施》劃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憑證所擁有物業的修建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修建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2、出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憑證所擁有物業的修建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元憑證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衡宇維修基金繳納設施:
憑證(市政府)126呼吁《西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治理設施》內容劃定: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業主交存,也可以由業主委托開發建設單元代收代交。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遵照依法交存、專戶存儲、所有權人決議、專款專用、政府監視的原則。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
(8)成都住房維修基金是若干擴展閱讀
2018年2月1日執行的《成都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治理設施》(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及細則和2004年4月1日執行的《成都市都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治理暫行設施》(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及細則劃定:
103呼吁及執行細則劃定:開發建設單元在解決所有權初始掛號前,應憑證(有電梯25.2元/平方米,無電梯21.6元/平方米)的尺度繳存;業主應當在解決所有權分戶掛號前,應憑證(有電梯,18元/平方米,無電梯14.4元/平方米)的尺度繳存。
195呼吁及執行細則劃定:開發建設單元在申請解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衡宇所有權首次掛號前,應當憑證(有電梯38.5元/平方米,無電梯33元/平方米)的尺度繳存;
業主在開發建設單元申請解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衡宇所有權首次掛號前應當憑證(有電梯27.5元/平方米,無電梯22元/平方米)的尺度繳存。
若開發建設單元在2018年2月1日前,未申請解決所有權初始掛號且未按103呼吁及執行細則的劃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至專戶銀行,那么開發建設單元在2018年2月1日后,申請解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衡宇所有權首次掛號。
參考資料泉源:網絡-衡宇維修基金
參考資料泉源:人民網-關于住房維修基金繳納問題
參考資料泉源:西寧政府官網-【人民網】關于衡宇維修基金的咨詢